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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严格规定有效期 遏制恶意哄抬房价

新文化报  作者:窦仲  2010-05-31 09:46

明日起,《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目前指导长春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将同时废止。《若干规定》由于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城市,已不能完全适应长春市城乡协调健康发展的目标要求。近日,长春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解读《条例》内容。

《条例》第二十四条将修改总体规划区分两个层次,即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情形、程序,将修改控详规区分为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具体情形、程序。

解读:《条例》对修改规划进行细致而严格的规定,将抑制个别地方、单位违反程序随意修改法定规划的现象,从而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法定性和实施的连续性。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因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解读:这项规定体现了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未设延期规定。

解读:该项制度的确立,是考虑到当前房地产建设领域存在恶意囤积土地、哄抬房价,导致房价虚高等现象,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不法开发商炒作土地的严重后果。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等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解读:《条例》结合长春市多年来拆除违法建筑形成的较为成熟的做法,对强制措施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加以规定,使各相关部门、单位能够依据《条例》明确其职责分工,从而加强对违法建筑的监管。

《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依据建设单位(个人)在实际建设中发生违法建设的情形及对规划影响的不同程度,细化了行政处罚的标准。

解读:这种规定能够有效规范规划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如何对应拆的“无主房”实施管理。《条例》中规定了采取媒体公示或者发布公告的形式,敦促当事人接受处理,同时规定了公告期限为30天。

解读:这项规定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增加了对违法建筑处理的法律依据。

《条例》确定“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类型。

解读:界定哪些违法建筑是必须拆除的,从而使《条例》更具操作性,有效规范规划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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