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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入住手续新政:开发商物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

城市晚报  2012-08-29 01:03

[摘要] 装修保证金即日起不得收取。为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垄断企业乱收费现象,近日,吉林省物价局会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我省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的有关政策予以明确。28日,省物价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装修保证金即日起不得收取。为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垄断企业乱收费现象,近日,吉林省物价局会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我省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的有关政策予以明确。28日,省物价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

问: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缴纳哪些费用?

答: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可缴纳物业服务费、房屋维修资金、建筑垃圾清运费以及代收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用。除此以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入住手册费、装修人员出入证件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业主共同制定的管理规约中有约定的除外)。

问:电梯费、垃圾清运费和证书代办费如何缴纳?

答:电梯运行维护费,物业服务费中包含电梯费的,不单收电梯费;物业服务费中未包含电梯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按照补偿电梯日常运行成本的原则约定电梯费,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环卫部门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预收,装修结束后需将余额返还业主。业主自行清运的,不得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理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费用由业主缴纳,不得加收代办费及其他费用。业主也可自行办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业主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机构代办。

附属设施不得收取费用

问:物业费、供热费、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是否需要年缴?缴费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答:收取物业费、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不得超过12个月,收取供热费不得超过一个供热期。计费起始时间为业主入住当日,业主入住前发生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主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入住通知后三十日内办理入住手续,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手续的,其入住时间以建设单位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

问:应纳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的费用有哪些?

答:,房屋附属设施费用。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楼宇门、对讲系统、监控设施、入户防盗门、窗户、楼道照明设施、电梯、邮箱以及其他所有附属设施。第二,垄断企业收费。小区规划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数字)电视、电信的安装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组织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水表费、电表费、燃气安装费、煤气表费、热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通信设施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已经收取二次供水运行费的,不得收取二次供水管理费、二次供水电费。不得收取供水委托管理费。

8月1日后办入住按新规执行 问: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以上收费政策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及以后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垄断企业须按照本政策执行。

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商品房价格的时间在本政策生效之前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确未将房屋附属设施相关费用以及燃气安装费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可在办理入住时另行收取。各地已有规定的,在本政策生效之前仍按各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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