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读者刘先生:我是个体户,1年前做生意从朋友处借了50万元,以我名下的一处价值120万元的房产做抵押,签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债务到期,我由于生意赔了暂时还不上这笔钱,朋友便要求收我的房子,并称当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到期还不上钱房子便归他,请问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刘先生:我是个体户,1年前做生意从朋友处借了50万元,以我名下的一处价值120万元的房产做抵押,签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债务到期,我由于生意赔了暂时还不上这笔钱,朋友便要求收我的房子,并称当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到期还不上钱房子便归他,请问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刘春鹏律师认为,以房子为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抵押权生效的要件有两个,一个是签署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一个是办理抵押登记,从刘先生遇到的事情上来看,其以房子抵押给朋友的行为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因此,抵押权是生效的。但是,刘先生朋友所主张的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如果债务到期刘先生不能清偿债务抵押物便归债权人所有的主张是否生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对于这样的约定我们称之为“流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流质条款”之所以无效的重要原因在于该类约定没有给担保物以市场作价的机会,侵害了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刘先生朋友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先生完全可以拒绝其朋友直接以房抵债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抵押物的方式有三种,拍卖、变卖和折价,抵押权人处理抵押物的方式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便不被法律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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