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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长春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 需7月30日前进行备案

新文化报  2013-06-27 09:15

[摘要] 设立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当事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新文化报6月27日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中介市场监管,规范中介经纪机构从业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诚信有序、合法经营的中介市场,现对未备案经纪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当事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经营场所证明;

(三)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四)聘用合同;

(五)企业章程;

(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提交3人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提交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文件。

二、未取得经纪机构资质备案的中介经纪机构需在7月30日前到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办理资质备案。

三、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ccfdw.gov.cn———信用档案)及时公布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相关信息,广大市民随时查询。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办理的资质备案且尚在营业的中介经纪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石峰0431-81810667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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