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武汉市公积金今年拟采取多种措施,放开低收入职工提取政策,实施差异化缴存。拟将月收入1900元定为收入缴存标准,如果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可以定期提取。
武汉市公积金今年拟采取多种措施,放开低收入职工提取政策,实施差异化缴存。拟将月收入1900元定为收入缴存标准,如果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可以定期提取。(4月14日《长江日报》)
无论是日常新闻报道,还是每年各级两会,公积金成为热门话题与议题,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时至今日,早已形成这么一个共识:普遍存在的公积金提取难,并不是公积金设计本身的错,而应把“板子”打向管理思维的因循守旧,或说“与民争利”。因此,今年的广州两会上,广州市政协委员曹志伟直言,“国家和企业发展是硬道理,对员工来说发钱才是硬道理!”许多人闻之一片叫好,也就不足为奇了。
按着曹志伟委员的改革建言,应该将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免税工资或者是补贴,直接每月发给个人。这种“改法”或许太过激烈,但笔者以为,像武汉那样,拟给公积金付房租设置一个“月入关”的做法,则又显得太“温柔”了。因为,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那么,不管买房住或者租房住,拿这笔钱用作住房开销,可谓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定出这么一种“月入”标准,倒会引人联想:月收入低于1900元的职工,能有多少公积金缴存,甚至有没有都是一个问题。换言之,如此“放宽”,又有几多实质意义和作用呢?
一个并不太高的希望是,不仅仅公积金付房租不该设置“月入关”,因着公积金运转长期累积所暴露出的弊端,似乎还应明确一种“责权对等”的资金使用方法:公积金中,凡是由职工缴交的那一部分款项,理当允许其随时提取、自由支配。而更长远的期待是,对于那些确定不准备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职工,也应准许其退出“互助模式”,把非个人缴交的部分,提取作为其他用途。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源于1992年,且从各地的实际来看,早已不能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以广州为例,去年该市住房公积金的人均提取额只有2万多元,而房价已经高达200万元每套。如此杯水车薪的情况下,还是将本应“我的公积金我做主”的这笔资金,死死“护住”、牢牢“代管”,本身就颇不合理,也不正常。所以,尽快像武汉那样逐步革新、“还财于民”,这才是让公积金“热点”降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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