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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离异后未出资配偶没份儿

东亚经贸新闻  2011-08-13 06:06

[摘要] 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共19条。该司法解释将于8月13日起正式实施。

12日,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共19条。该司法解释将于8月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法官及专业律师。

●新闻背景

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

现实需求成制定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2010年底,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婚姻法解释(三)》中,婚姻财产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在此之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将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婚姻法解释(三)》则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

●问题解读

关于父母为儿女买房——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赠与

该解释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刘丽多法官表示,类似的纠纷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时有发生。“由于一般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子女出资买房时,很少会和子女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因此当子女离婚时,这种婚后财产上的纠纷就很容易出现,也违背了当初父母为自己子女添置房产的初衷。”

关于“同居”——

删去关于“同居”的规定不等于在审判中不正视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删去了其公开征求意见时关于“同居”的规定。对此,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同居时间不同,情况复杂,涉及道德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用简单的条文难以解决,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论证,没有规定,不等于在审判实践中不正视这个问题。”杜万华介绍,在婚姻案件中涉及同居问题时,可遵循四原则: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维护社会主义下婚姻家庭稳定;维护妇女儿童的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在以后的案件审判时,如果有成功的案件,我们会通过案件指导制度来指导。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成熟的经验时,我们会出台相应规定。”杜万华说。

关于夫妻一方卖房——

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

另一方若有损失可请求赔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

婚前个人付首付买房

离婚后贷款为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的魏国明律师解释,由于现阶段“80后”占了离婚群体的很大一部分比例,“80后”很大程度上在婚前并没有充足的经济实力,其个人的不动产也多为父母赠与。针对一些年轻离婚群体在离婚时对婚前贷款买房时产生的纠纷,该条款的明确规定会成为财产处理的有力法律保障。

关于亲子鉴定——

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另一方不配合也可合理推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魏国明律师认为,这一条是对现实审判实践的一种体现。由于性观念的开放,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下降,才会让亲子鉴定大热。该条款的出台,对于一些不配合的情况会起到很大的现实意义。当遇见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时候,明确的条款就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会使得亲子鉴定类案件的操作更为容易、明确。尤其是对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不存在两种情况都有相应解释,就使得该类型案件在处理中更为详实,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关于婚前财产的婚后——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家住吉林省长春市的孟先生婚前有一套个人住房,2005年时市值十几万元。2005年结婚后,孟先生夫妻并没有住在那套住房里,而是将住房闲置着。去年夫妻二人决定离婚,但在离婚时该房屋已经接近至40万元。孟先生的妻子认为两人应该平分该房产,为此孟先生不得不和妻子对簿公堂。对此,刘丽多表示,刚刚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案为例,孟先生在婚后并没有有意地投资经营这套住房,这套住房的属于自然增值,因此根据新发布的条款可以认定,孟先生的个人住房在离婚后仍应该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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