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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识破房屋中介五大陷阱 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长房网  2013-03-14 08:43

[摘要] 2012年长春市消协接到房屋中介投诉6件,其中大部分都是因掉入陷阱使经济受损,昨日长春市消协通过剖析中介常用的骗人的方法,提示消费者买卖或租赁房屋时应注意的问题。

长房网2013年3月14日报道消费者买卖或租赁房屋,首先想到找房屋中介机构。可是,有时候稍不注意,就可能落入中介设下的陷阱。2012年,长春市消协接到相关投诉6件,其中大部分都是因掉入陷阱导致经济受损,市消协通过剖析中介常用的骗人方法,提醒消费者买卖或租赁房屋时应注意的问题。

陷阱1隐瞒真相

近期有消费者投诉称,在中介看好一套房子,并通过中介与卖家签了居间合同,支付定金。后来消费者去调查房屋产权时才知道,签约的“卖家”根本就不是产权人本人,而且房子还有银行抵押,消费者提出解约,中介以消费者违约为由要求消费者向中介支付违约金。

对此,长春市消协副秘书长钟萍介绍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产中介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介提供的信息不实有两个原因:一、卖方没有如实告诉中介;二、卖方如实告诉了中介,但中介故意隐瞒。针对种情况,中介应当核对卖方提供的证件及复印件,以便核实卖方提供的信息。针对第二种情况,中介故意隐瞒的主要是对交易构成障碍的一些情况,如房屋的房龄、抵押等等,客户往往签了居间合同后才知道存在这些不利因素,但此时中介往往以“扣定金”来威胁,迫使客户继续交易。

陷阱2 信口开河

有消费者在中介购置一套房产时,与中介商谈过户事宜。消费者表示,卖家要求过户后立即支付全部房款对自己来说有风险。谁知中介却说,“你过了户,房子就是你的了。”消费者说,“产权证还没拿到,房子怎么是我的?”中介说:“收件收据和产权证是一样的。”而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建议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删除。但中介说,“5万元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必须要加上去。”

对此,钟萍介绍,收件收据只是到交易中心领取产权证的凭据,本身并不能证明产权的归属。另外,合同法里没有规定违约金的具体数字,违约金的多少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所以,中介的做法完全违背了基本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陷阱3 霸王条款

消协人员在处理投诉时发现,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或者叫定金合同),基本上都是对买卖双方的约束,很少对中介自己有所约束。

其中,“若甲、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私下成交,则甲、乙方应各向中介方支付总房价1%的违约金”等等条款更是频繁出现。

对此,钟萍介绍,一起买卖成交后,中介向买卖双方各收1%的。可是这类合同中却并没有对中介提供虚假房屋信息、错误的税收信息、挪用客户资金等行为进行约束,因此这类合同可以说是霸王合同。

陷阱4 “委托”代替“居间”

2012年,长春市有消费者投诉称,她找了一家中介代办买房事宜。经中介公司介绍,她买了一处二手房,入住之后,发现此房屋的供暖费没有结清。她认为中介公司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审查失职,要求中介公司为其支付拖欠的供暖费。中介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这位女士签的是《单独委托过户协议》,仅委托中介公司代办房屋产权过户,过户之外的事情,中介公司概不负责。

钟萍说,消费者买卖二手房时,常说要找中介公司“代理”一下,却不知口语的“代理”一词在中介行业中对应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居间合同关系与委托合同关系。一些中介公司恰是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无知,蓄意混淆上述两种法律关系,从而规避责任,牟取不当利益。

实践中,中介公司混淆居间合同关系与委托合同关系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签约的方法:中介公司将上述代办业务写进《居间服务合同》,使买房人产生误解,以为代办业务是居间业务的必要附随,二者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二是个别中介公司欺骗消费者以《单独委托过户协议》代替《居间服务合同》,一旦产生诉讼,就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盾进行答辩。

陷阱5 “口说无凭”

李小姐想要购买一套二手房,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王明对她说:“我们公司在银行有关系,贷款的利率可以打七折!但是,为了不暴露银行的关系,这个承诺不能写在居间合同上。”王明还口头承诺,如果房屋没有成功过户,中介公司免收中介费。为此,李小姐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及《确认书》,但直到约定的交付房款之日,中介公司也没有把承诺的低息贷款办理下来,李小姐只得与房主解约。

之后,中介公司要求李小姐支付居间服务费3万元。李小姐认为自己不应支付居间服务费,因为有王明的口头承诺,并要求与王明当面对质。中介公司则称,己方没有叫“王明”的员工,也从未作出任何口头承诺,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只要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小姐就应当交纳居间服务费,且李小姐已经签署了《确认书》予以确认。因为李小姐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只能支付居间服务费。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口头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如果买房人不能证明中介公司作出过口头承诺,就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消协警示

不要轻信中介的口头承诺

陷阱重重,消费者该如何避免上不良中介公司的当呢?长春市消协提醒消费者,要选择合法的、信誉度高的中介公司。必须认真、仔细地查看其是否具备《房产中介资质证》,切记要看清中介服务协议上的内容才签字。现在有许多中介公司带客户看楼之前,都循例要求他们先签署一份中介服务协议(俗称“看楼纸”),主要内容包括介绍物业的情况、收取的标准等等。由于这是看楼前的一项小程序,很多人会忽略“看楼纸”的重要性。但为避免看完楼后与中介公司有争执,签字前谨记一定要看清“看楼纸”上所写的内容。

另外,要核实买卖双方身份。进行交易前,一定要核实业主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预售契约等房屋权属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等,并看清合同条款。签署购/售房合同时,必须要求买方、卖方及中介公司三方同时签约,并且谨慎、认真地审查合同上所有条款的内容,尤其是一些涉及费用分担、缴/收房款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违约责任等方面条款。除此以外,把中介也一并写进购/售房合同。相关的合同、票据原件都必须妥善保管,一旦发生任何消费争议,亦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一定要将各项“口头”承诺写进合同。买家委托中介公司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向业主“试价”时,应在委托书中写明办理按揭手续或“试价”的起止时间,若其超过期限仍无法办妥手续的话则应退回全数定金。此举不但可保障客户的利益,而且还可有效避免某些中介刻意使产权交易无限期拖延,乘机吞掉定金的情况出现。

最重要的是,要避免签单方委托。由于有的市民过分信任中介,这就给某些中介以可乘之机,更有甚者,经常手持客户与其签署的公证委托书做许多不法勾当,如:瞒骗业主并以一个较高的价钱与客户成交、假扮客户与业主谈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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