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知》规定,自5月20日起,长春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将按照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对长春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暂限定购房套数。该政策暂定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
昨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长春市房地局)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销售工作的主管及业务人员、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召开了“住房限购政策”培训会,并下发了《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自5月20日起,长春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将按照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对长春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暂限定购房套数。该政策暂定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
此举意味着,自1月2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即将正式落实。也就是说,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长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长春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l年以上长春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长春市户籍居民家庭,将不能再在长春市内购房。
对居民家庭暂限定购房套数
昨日,长春市房地局特组织召开了“住房限购政策”培训会,就长春市政府关于如何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如何具体落实住房限购政策进行了说明,同时讲解了落实住房限购政策后,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的程序的具体操作问题。
长春市房地局昨日下发的《通知》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11)1号)和《意见》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住房限购措施,自5月20日起,长春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将按照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本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暂限定购房套数:一是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二是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内向其售房。
购房者需提供4份材料
《通知》要求,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二手房交易登记窗口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长春市家庭购房申报表;(二)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四)家庭成员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各相关单位需对上述材料进行查验,留存复印件,并妥善保管。
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那里,记者看到了《长春市家庭购房申报表》,分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两种。其中,商品住房需要购房人填写姓名、联系电话、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拟购住房地址及户籍所在地。此外,家庭成员的姓名与购房人的家庭关系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也需要提供。购房人与售房人均需在申报表上签订一份承诺。购房人需承诺所填写的申报情况及提交资料属实,如有申报不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售房人需承诺:本公司已将国家现行购房政策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并对购房人申报资料进行了核实,如违反有关规定或申报不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双方均需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二手住房申报表内容与此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承诺方为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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