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秩序,有效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
新文化网2013年6月27日报道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秩序,有效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面强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非住宅房屋租赁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须在2013年7月30日前,到我局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办理的,将依据有关法律和规章进行严肃处理。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供要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权属来源相关证明;(三)当事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民身份证等)。
上述要件需提供原件及1份复印件,原件核验后归还当事人,复印件归档留存。
三、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单位及咨询电话 此项工作由长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咨询电话:0431-81810267。具体业务可按区域到指定管理所办理。》》点击查看更多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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