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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不花一分钱得8000平房产 主犯被判无期

法制日报  作者:霍仕明 张国强  2010-10-15 08:48

[摘要] 本报(法制日报)8月5日(十一版)以《不花一分钱8000平米房产被过户》为题,报道了一起诈骗犯未付一分钱将他人价值数千万元的房产据为己有的离奇案件。案件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引起沈阳市相关领导的重视。

本报(法制日报)8月5日(十一版)以《不花一分钱8000平米房产被过户》为题,报道了一起诈骗犯未付一分钱将他人价值数千万元的房产据为己有的离奇案件。案件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引起沈阳市相关领导的重视。

这起案件有了新进展:10月13日,主犯苏林因犯合同诈骗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令人遗憾的是,公诉书对房产局有关涉案人员和违法办证环节概未涉及。而对于本案受害单位最关心的归还房产问题,目前不但没有时间表,而且沈阳市有关部门居然让被害人金信公司拿出1000万元替加害人苏林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间,被告人苏林以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金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石提出购买金信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06、108号商品楼,并提出采取东方公司先支付部分预付款,房产过户后再由东方公司以该房产贷款并分期付余款。

金信公司同意后,双方于2000年11月25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001年1月3日,在被告人苏林向被害单位支付100万元购房预付款后,被害单位按照事先合同约定,将商品楼过户到东方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权证14268号),并由被害单位保管该房证。

此后,被告人苏林以办理该房产的土地证、契税证需要费用和办理贷款需要房产证原件等为由,从被害单位取回预付款和14268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002年11月12日,金信公司以东方公司没有付房款、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未缴纳契税等事项为由,向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撤销14268号房屋所有权证。

2003年1月14日,沈阳市房产局以未缴纳契税为由撤销了14268号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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