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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廉租房住户可用“工”代缴物业费

新文化报  2010-03-19 09:10

保障对象取得全部房屋产权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保障,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廉租房保障。

对于按份共有产权的廉租房,产权共有人实施贷款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拥有的份额。保障对象将所购廉租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的,银行将廉租房拍卖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保障对象已经取得廉租房全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对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的私有产权部分,其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依法继承私有产权。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按原出售价格回购,并参照同期银行利率对保障家庭的投资给予补偿。

腾退时装修不予补偿

廉租房保障对象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享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依据有关规定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变动等情况,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重新确定保障资格。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将共有的廉租房转借、转租的;将共有的廉租房改变用途的;家庭年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居住房标准超出当地政府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较多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缴纳廉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违反廉租房保障相关政策和约定的。

按比例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廉租房租金和出售廉租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房维修维护、使用管理和购买房源,不得挪作他用,出售廉租房资金不再提取财政分成。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出售时,可以按照廉租房出售价款的10%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维修资金和管理经费。

在新建廉租房小区中可以配建商业用房、车库等经营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其出租或出售,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廉租房管理办公经费,具体比例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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